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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屠滥宰入刑风险大 遵守定点屠宰是出路
——屠宰执法“扫雷”行动永远在路上(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希望广大经营户严格遵守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守法经营,杜绝私屠滥宰。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1、谢某某,生猪私宰点老板,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未经许可,在雨花区黎托街道火焰路赵家祠堂附近私设生猪屠宰点,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经市农业委动监所查实后,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王某某,雨花区树木岭农贸市场猪肉经营户,2017年3月中旬至3月底,在私设的生猪私宰点购进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白板肉)进行销售,经市农业委动监所查实后,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3、张某某,雨花区广济桥农贸市场猪肉经营户,2017年2月至3月,在私设的生猪私宰点购进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白板肉)进行销售,经市农业委动监所查实后,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4、肖某某,雨花区红旗区活力生鲜市场猪肉经营户,2017年2月至3月,在私设的生猪私宰点购进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白板肉)进行销售,经市农业委动监所查实后,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5、卿某某,雨花区树木岭农贸市场猪肉经营户,2017年2月至3月,在私设的生猪私宰点购进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白板肉)进行销售,经市农业委动监所查实后,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日。
6、刘某某,雨花区红旗区活力生鲜市场猪肉经营户,2017年2月至3月,在私设的生猪私宰点购进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白板肉)进行销售,经市农业委动监所查实后,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日。
7、罗某某,雨花区红旗区活力生鲜市场猪肉经营户,2017年3月15日至3月28日,在私设的生猪私宰点购进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白板肉)进行销售,经市农业委动监所查实后,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日。
8、邹某某,雨花区高桥大市场某肉铺摊位经营户,2017年2月至3月,在私设的生猪私宰点购进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白板肉)进行销售,经市农业委动监所查实后,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9、张某某,开福区生鲜市场猪肉经营户,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在私设的生猪私宰点购进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肉(白板肉)进行销售,经市农业委动监所查实后,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10、吴某某,生猪私宰点雇佣人员,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28日期间协助非法屠宰生猪,经市农业委动监所查实后,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11、王某某,生猪私宰点雇佣人员,2017年1月至3月28日期间协助非法屠宰生猪,经市农业委动监所查实后,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日。
12、杨某某,生猪私宰点雇佣人员,2017年3月9日至3月28日期间协助非法屠宰生猪,经市农业委动监所查实后,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各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电话:
芙蓉区:84623590; 天心区:85475958
雨花区:85880264; 开福区:84558155
岳麓区:82228647; 高新区:88245967
望城区:88075100; 长沙县:84011891
浏阳市:83671271; 宁乡县:87829802
长沙市:(动监110) 88903044
长沙市人民政府牲畜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动物卫生监督所
长沙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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